固定污染源废气 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

气相色谱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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适用范围

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固定污染源废气中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气相色谱法。

本标准适用于固定污染源有组织排放废气中的总烃、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测定。

当进样体积为 1.0 ml 时,本方法测定总烃、甲烷的检出限均为 0.06 mg/m3(以甲烷计),

测定下限均为 0.24 mg/m3(以甲烷计);非甲烷总烃的检出限为 0.07 mg/m3(以碳计),测定

下限为 0.28 mg/m3(以碳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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规范性引用文件

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。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,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

标准。

GB/T 16157 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

HJ 732 固定污染源废气 挥发性有机物的采样 气袋法

HJ/T 397 固定源废气监测技术规范17.jpg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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术语和定义

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。

3.1

总烃 total hydrocarbons(THC)

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,在气相色谱仪的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上有响应的气态有

机化合物的总和。

3.2

非甲烷总烃 nonmethane hydrocarbons(NMHC)

指在本标准规定的测定条件下,从总烃中扣除甲烷以后其他气态有机化合物的总和(除

非另有说明,结果以碳计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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方法原理

将气体样品直接注入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的气相色谱仪,分别在总烃柱和甲烷柱上测

定总烃和甲烷的含量,两者之差即为非甲烷总烃的含量。同时以除烃空气代替样品,测定氧

在总烃柱上的响应值,以扣除样品中的氧对总烃测定的干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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仪器和设备

6.1 采样容器:全玻璃材质注射器,容积不小于 100 ml,清洗干燥后备用;气袋材质符合

HJ 732 的相关规定,容积不小于 1 L,使用前用除烃空气(5.1)清洗至少 3 次。

6.2 采样装置:气袋采样装置的要求执行 HJ 732 的相关规定,详见图 1;玻璃注射器采样

装置的要求执行 GB/T 16157 的相关规定,

6.3 样品保存箱:具有避光功能。

6.4 气相色谱仪:具氢火焰离子化检测器。

6.5 进样器:带 1 ml 样品定量环的进样阀或 1 ml 气密玻璃注射器。

6.6 色谱柱

6.6.1 填充柱:甲烷柱,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,2 m×4 mm,内填充粒径 180~250 μm

(80~60 目)的 GDX―502 或 GDX―104 担体;总烃柱,不锈钢或硬质玻璃材质,2 m×4 mm,

内填充粒径 180~250 μm(80~60 目)的硅烷化玻璃微珠。

6.6.2 毛细管柱:甲烷柱,30 m×0.53 mm×25 μm 多孔层开口管分子筛柱或其他等效毛细

管柱;总烃柱,30 m×0.53 mm 脱活毛细管空柱。

6.7 样品加热装置:能够将样品置于其中加热至不低于 120 ℃,温度控制为±5 ℃。

6.8 一般实验室常用仪器和设备。